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經濟發展的強勁脈搏中,礦業始終扮演基石角色,支撐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生產、科技進步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凈礦出讓機制是推動礦產資源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創新舉措,通過政府主動解決土地權屬、土地等附著物賠償,采礦要件和采礦用地審批等問題,避免“礦地”矛盾,為礦產開發和打造和諧礦群關系奠定基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向高效、環保企業集中,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生態環境與礦業發展和諧共生,優化礦業投資營商環境,推動礦業現代化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基本概念
凈礦出讓是由凈采礦權出讓引申而來,浙江省2013年率先提出凈采礦權出讓這一概念。自浙江省推行凈采礦權出讓制度后,福建、江西、安徽、重慶、湖北等地陸續探索實施“凈采礦權”出讓,不斷豐富凈礦出讓的內涵。
凈礦出讓是指采礦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方式公開出讓前,政府各職能部門主動作為,妥善處理如法定采礦要件辦理審批、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道路使用權等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使競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屬物及固定資產權益等制約,確保競買人順利競得采礦權,取得采礦許可證,并按期進場開展礦山建設,基本實現“拎包進場”。
二、政策背景
2010年,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權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10〕21號),將凈采礦權出讓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在海鹽縣、紹興市、溫嶺市等地試行。2013年,進一步出臺《關于推進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3〕28號),標志著浙江省正式全面開展凈礦出讓工作。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廳字〔2017〕12號),明確指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5號),第一次從中央政策層面明確提出凈礦出讓的概念,要求將海砂采礦權與法定權限內的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
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7號,下稱“7號文件”)明確提出探索凈礦出讓,強化前期工作準備。7號文件出臺以來,全國各地積極推進凈礦出讓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明顯成效,形成如瑞昌國家經驗、九江12345出讓模式、平邑采礦權配套建設用地模式、廣東用地用海用林申請統籌辦理等成功的凈礦出讓模式。
2023年7月,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下稱“6號文件”),6號文件雖取代了“7號文件”,但其對于采礦權出讓方式、管理權限、凈礦出讓等管理規定與7號文件并無實質區別。6號文件提出,除特殊情形外,采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全面公開競爭出讓。
三、關鍵環節
1.確保采礦權規劃上“凈”
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客觀存在,采礦涉及到礦山基建、礦石開采、產品運輸和尾礦堆放、廢水排放等多個環節,礦權范圍廣,可能對自然保護地、森林、草原、濕地、地質遺跡、水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設置采礦權時應加強與生態環境、林業、水利等部門溝通與協作,進行實地聯合踏勘,充分考慮和整合各部門意見,確保擬出讓采礦權各部門意見到位,合理避讓禁止限制開發區域,保證擬出讓采礦權在規劃上“凈”。
2.科學解決“礦地”矛盾
長期以來,礦產資源所有權、采礦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沖突難以協調,主要歸因于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的管理采用的是兩套體系,需要按照兩套不同的法律程序取得,兩套體系之間缺乏法條上的銜接,礦業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與土地使用權發生沖突。
《土地管理法》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嚴格按照新增建設用地“征、轉、供、用”管理審批程序進行。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手續,涉及占用林業、草原的還需要辦理占用、使用林草地手續,如此并行的兩條線造成礦業權與礦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出現不同步的現象。
聚焦“礦地”矛盾,采礦權出讓前必須保證其規劃上“凈”,確保后續辦理采礦用地不會受到規劃制約。其次,根據礦業權出讓開發計劃,地方政府應與礦業權人約定,提前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將來不得已沒有建設用地指標為由,拒絕采礦用地辦理申請,同時也要考慮礦業用地本身的特殊性為其設定機動用地指標。或者將重要礦產資源開采所需的用地指標單列,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及時流動調整,以實現規劃剛性與需求彈性之間的協調。此外,可將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聯合出讓,出讓成功之后,政府與采礦權競得人分別簽訂采礦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合同,同時在簽訂出讓成交合同內保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和采礦權的期限一致。
3.優化采礦要件審批
采礦要件審批涉及發改、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等多部門,跨部門辦事流程不統一、審批環節繁瑣。通過整合部門職責,建立部門聯席會商、聯審聯批機制,推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模式,明確審批環節的職責與期限,簡化審批程序。利用一體化政務平臺,實現線上申報、進度查詢、結果公示等,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
4.合理處置遺留資產
對于新設采礦權不存在固定資產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因到期等原因已經滅失后,對原采礦權人歷史遺留資產(包括地面房屋、電力設施、道路、原采礦權范圍內有償化處置但未消耗完的儲量等)進行依法依規處置是至關重要的。應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全面評估,并在出讓文件中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同時要求新競得人對歷史遺留資產按評估結果在取得采礦權后進行收購,保障原礦業權人和競得人合法利益。
5.明確前期工作費用
凈礦出讓前期投入經費,包括礦產勘查與評估,征(租)地(含協調處理)、礦山配套工程用地,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和審查,舊礦山或整合已有礦山的資產(包括地面房屋、電力設施、道路、剩余資源儲量等)評估等產生的費用。
其中礦產勘查與評估費用可由采礦權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并與競得人簽訂協議;占用林地費用、水保方案編制可由林草部門和水利部門先行墊付,與競得人簽訂協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和審查由競得人墊付;遺留資產處置由政府組織第三方單位評估,評估費用和征(租)地,包括礦山配套工程用地產生補償費用政府先行墊付。
各部門墊付費用政府認定、核算,統籌解決兌付。在采礦權出讓公告中分列工作費用,最終由政府與競得簽訂正式協議后按出讓公告中要求約定支付。
6.強化勘采秩序規范
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可打消礦山投資商們的顧慮,為“凈礦”出讓創造基本條件。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維護勘查開采秩序。推廣智能監控技術,對開采活動實時監控,確保開采活動依法依規。建立完善礦業權人信用體系,對違法違規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提升行業整體規范水平。
7.構建出讓流程監管體系
構建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從公告信息發布、申請,到競價、成交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出讓程序合法合規、交易透明、陽光、公平、公正、公開,避免暗箱操作。
四、結語
凈礦出讓制度是實現礦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推動礦業發展邁向現代化、規范化和可持續化,通過持續優化和創新,為礦產資源開發鋪設一條高效、開放、包容的道路。
展望未來,隨著技術進步及對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深入追求,凈礦出讓模式必將展現更廣泛的應用前景,成為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書寫礦業發展的新篇章。